| 项目概况 |
|
2026-2028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生态环境保护服务(环保管家)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03月06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BTZ2601-001
项目名称:2026-2028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生态环境保护服务(环保管家)项目
预算金额:2700000
最高限价(如有):2700000
采购需求:根据《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16〕45号),推进环境咨询服务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聘请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作为“环保管家”,向园区提供监测、监理、环保设施建设运营、污染治理等一体化环保服务和解决方案。招聘专业团队,为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提供生态环境保护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0名常驻现场排查服务技术人员、2台办公车辆、1名环保方面律师等。详见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两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2其他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无。
2.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s://www.ccgp.gov.cn)查询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没有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6年02月14日至2026年02月27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2: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方式:其它
售价: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6年03月06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此标为网上开标,投标人(供应商)必须及时登录沧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息平台在线参与开标,不需投标人到现场开标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依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全面实行“双盲”评审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采〔2023〕14号)相关要求,本项目采用“双盲”评审。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明标”、技术标“暗标”分开制作,评标委员会按要求对商务标采取明标评审、对技术标采取暗标评审。2、下载招标文件方式:已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并办理数字证书
(CA)的供应商可直接登录系统(网址:http://www.hebpr.gov.cn/hbggfwpt/)后,
选择“沧州市(全流程),打开【政府采购-交易文件下载】菜单,进行交易文件下载操作。下载招标文件过程中如遇到系统问题可咨询电话:4009980000。未经主体注册登记的供应商,请按照“沧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网址:
http://ggzy.hebei.gov.cn/)”首页的“沧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公告
”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市场主体注册咨询电话:0317-2175672。办理
CA
密钥可在河北
CA、北京
CA、山西吉大
CA、联通
CA
中选择办理(排名不分先后)。咨询电话如下:河北
CA:0317-2175085/400-707-3355;北京
CA:400-994-3319;山西吉大
CA:400-653-0200;联通
CA:0311-85691619。3、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CZTF)到电子交易
系统的指定位置。上传时必须得到电脑“上传成功
”的确认。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
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4、本项目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5、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采购办:0317-7559687;采购代理机构受理质疑电话:0317-5817110;投标单位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沧州渤海新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本级
地
址:沧州渤海新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联系方式:0317-755985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河北天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
沧州市
黄骅市
联系方式:0317-581711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广建
电
话:0317-5817110
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