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信息
业主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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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授权书多出三字遭废标,Y公司是否蒙冤?
2024-06-06
省招标网
经典案例
某博物馆安保服务的公开招标项目由一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后,供应商Y公司提出质疑,理由是:其投标文件中法人授权书的落款多出“签字或”三字,却被判定为无效投标,认为这一处理不合理。
针对Y公司的质疑,采购中心召集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议。原评标委员会指出,招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落款应为“法定代表人:(盖章)”,而Y公司提交的授权书落款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认为该投标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决定维持原评审结果。采购中心据此复议意见回复了质疑。
处理结果
Y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投诉。财政部门受理后,对采购人、采购中心、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财政部门认定投诉成立,要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对评标专家未遵循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行为进行了处理。
那么问题来了
1. 投标文件中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是否可以更改?
2. 哪些问题可以视为形式性审查?
问题解析
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代理机构通常会在文件末尾列出投标人需提交内容的“格式”,以方便投标人准备。这些格式是否可以更改,需根据招标文件的具体约定来判断。
对于不涉及投标文件实质内容的部分,处理应更为宽松。38号文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问题而限制或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在本案例中,评标委员会仅因投标文件多出“签字或”三字便判定投标无效,显得过于武断。招标文件由采购代理机构编制,不存在篡改内容的情况。根据38号文,评审应注重实质而非形式,并将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视为非实质性问题。同时,要求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简化明确。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招标文件编制时,应明确列出导致投标无效、废标的条款,或以清单形式附于文件末尾,便于投标人和评审专家查阅。评审专家应严格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并谨慎行使“废标权”,对于招标文件未明确列入无效、废标条款或资格性、符合性审查项的,不应判定投标文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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