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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实务:解析母公司、子公司及分公司之间的投标关联性”
2024-04-30
在日常的招投标活动中,人们经常询问关于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在投标过程中的关联性和限制条件等问题。现在,我将这些问题进行汇总和分析,并分享给大家,以期为有疑虑的人提供解答。
1. 分公司是否有资格投标?
根据《公司法》,分公司虽非独立法人,但具备签订合同的权力。对于采购和服务类项目,分公司可参与投标。然而,对于施工项目,分公司不得投标,因为这些项目要求投标人持有相应的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而分公司无法获得施工资质证书。对于其他一般项目,分公司可以投标,但最终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分公司是否能够利用总公司的资质进行投标?
资质是针对法人主体的行政许可,不得私自转让。总公司授权分公司使用其资质投标是违法的。如果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投标,那么分公司在此项目中仅作为总公司的授权代表,相当于是帮助总公司投标。中标后,由总公司签订合同并履行义务,而非分公司独立投标。在这种情况下,投标是有效的。
3.母子公司是否可以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如果母公司在评标时主动放弃,子公司的投标应如何处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存在同一负责人或控股、管理关系的单位不得参与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根据该条款,以下情形的投标单位不得参与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① 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单位;
② 存在控股关系的单位;
③ 存在管理关系的单位。
法律禁止上述关系单位参与同一项目投标,以维护投标的公正性。在实践中,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的单位参与同一项目投标可能导致事先沟通和串通,影响公平竞争。因此,母子公司不得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
如果母公司在投标后为使子公司参与而主动放弃投标,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相关投标均无效。这意味着,只要存在禁止情形,无论何时发现,相关投标都应视为无效。具体来说,如果在评标环节发现这种情况,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如果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环节发现,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如果在合同签订后发现,合同无效,招标人应撤销合同并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如果合同已履行,无法恢复原状,则合同无效,中标人应赔偿损失。
在评标环节发现母子公司同时投标同一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否决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否决行为应依法独立进行,不受母公司是否放弃投标的影响。
许多公开招标为满足开标条件,允许母子公司参与投标,相当于陪标,以保证开标顺利进行。开标后,母公司可能主动放弃投标,这在法律上属于撤销要约。招标人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和招标文件规定,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4.子公司是否可以参与母公司的招标项目?
这个问题存在争议,但仔细分析后可以得出明确答案。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实体,当然可以参与母公司的招标项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与投标。这里有两个条件:一是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母子公司满足此条件;二是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这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条件。也就是说,如果招标人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招标,对所有投标人平等,不影响公正性,子公司参与投标是没有问题的。只有当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不允许参与投标。一些人可能认为,从情理上讲,如果允许子公司参与,可能会有不正当行为,但实际上,招标应依据法律而非情理。
由于篇幅限制,后续将分享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共同参与投标的情况。招标是一门复杂的学问,希望有问题的读者能在评论区提出,共同探讨,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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