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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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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因擅自设定评审标准而受处罚:招投标评审中的教训
2024-04-19
某项目评审专家们凭经验自作聪明“明确”评审标准,将项目废标,结果被判定违法、被处罚,以下是具体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何** 叶** 潘** 刘*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一、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采购人YD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映的情况,我局于2023年11月20日对当事人在2023-2024年YD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入围服务商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中涉嫌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3日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身份参加由A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公司”)组织的2023-2024年YD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入围服务商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兴国县副场评审。评审过程中 当事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瑕疵,业绩认定为加分项仅靠合同加盖公章理由不充分、要佐证已完成的才能算业绩;业绩加分项仅要求提供公车维修业绩,限制了私车维修业绩,属于 要求特定行业业绩。经评标委员会商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对该项目作废标处理
经调查核实,招标文件中采购人对业绩合同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体现业绩的合同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提供不全或提供无效不得分”, 该评审依据清晰、好理解,无争议、无歧义。采购人和代理公司根据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财库〔2019]38号)精神,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优化、简化响应供应商的响应繁琐程度降低响应门槛,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精神, 投标人提供的加盖公章的合同足以认定为业绩,对业绩合同不需要提供其他佐证资料。该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服务的质量相关,符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发挥专家的专业能力区分不同投标人提供的合同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出现不同意见时,评标委员会组长应依法组织专家讨论研究形成统一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评审报告中载明其保留的个人意见。
当事人的废标行为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应予以废标的情形,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二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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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已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审查,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A省财政厅关于印发《A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财规〔2023]4号)第100条第一种情形量化基准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贰仟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通过微信公众号A财政一般性缴款码缴款或支付宝**通、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核缴非税收入等方式缴纳罚款(咨询电话:*****)。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YD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YD县财政局
2024年2月17日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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