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信息
业主招标
18210703002
《裁判内幕:如何应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律纷争?》
2024-04-03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5日通过的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包含多个条款,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具体来说:
1. 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果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认定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 实质性内容的变更:若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同样,如果双方在中标合同之外签订了其他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确认这类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无效时,法院也应予以支持。
3. 结算依据的问题: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内容不一致,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将后者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4. 例外情况:对于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后另行订立了实质性内容背离中标合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时,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如果双方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需要重新订立合同的情况除外。
综上所述,这些规定为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有助于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2023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9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确定合同内容。
三、中标通知书的法律地位
在招标投标法中,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拒绝签约者需担责。传统观点认为,未签书面合同仅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新派认为,中标通知一出,合同即成立,拒签者应负违约责任。然而,《解释》指出,中标通知到达成时,本约合同已立,无需预约过渡。书面合同非成立要件,而是后续法定义务,确保权责明确,类似劳动法对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
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明确指出,施工合同若未遵循招标投标法规即告失效。但此无效合同是否拖累补充协议?非也。补充协议若确立债权债务清算,则其独立有效,不受主合同效力影响。毕竟,诚信为本,法律亦保护公平交易。因此,即便主合同失效,补充协议仍可稳如泰山。【源自】:《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问:最高院民一庭:同一建设工程存在“黑白合同”的情形下,在判断工程价款结算根据时,是否需要考虑“白合同”的效力?
答:经最高人民法院明文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若“黑合同”与“白合同”实质内容有出入,法院应支持以合法有效的“白合同”为准绳。此举旨在维护招标投标法的严肃性,防止背离初衷的私下协议。如“白合同”失效,法院可参照实际执行或最后签订的合同,确保承包方得到合理补偿。此法规精神贯穿始终,旨在保障公平正义,杜绝暗箱操作。【来源】:最高院《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问:最高院民一庭: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中关于纠纷解决方式的变更约定是否有效?
答:在建筑施工的纷繁世界中,合同双方常以补充协议之名,妙手回春,更改原施工合同中纠纷解决的途径。这种做法,我们持肯定态度,认为其效力毋庸置疑。
然而,建筑领域里,有见不得光的“黑白合同”现象,企图规避监管、偷税漏税,乃至于招标投标中不光彩地占得先机。法律明文,《招标投标法》四十五条警示:中标通知书一出,金榜题名,任何篡改,必有法律制裁。
那么,何为实质性变更?最高法院解释一清二楚: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款等,一旦中标,便如铁打的江山,不容更易。而纠纷解决方式之更迭,并非动摇合同根本,故合法有效。
《民法典》亦云:只要双方心照不宣,合同自可变通。因此,补充合同中对纠纷解决方式的调整,是双方意愿的体现,合法且有效。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招标代理机构
五、部分裁判规则
1. 以《招商公告》形式体现的招标程序虽有瑕疵,如符合公开招标的本质特征,所签订的合同仍应认定为通过招标程序签订的合同——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与石狮市环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建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 经济适用房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3. 民营投资的商品住宅不属于必须强制招标的范围。
4.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其适用前提应为备案的中标合同合法有效,无效的备案合同并非当然具有比其他无效合同更优先参照适用的效力。
5. “备案的中标合同”指履行招投标程序后,按中标通知书所载实质性内容,在法定期限内签订并备案的施工合同
6.如备案和未备案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期、施工质量、计付价款等方面发生变化,应属实质性内容变化
7. 中标合同中已约定仲裁解决方式,但当事人在补充合同中变更为诉讼解决方式的,非实质性内容变更,应为有效。
8. 发包方与施工方另行约定工程未达到鲁班奖、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条款因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依法应认定无效。
9. 补充协议内容对中标备案合同的约定确有变更,但究其背景与缘由,不是通过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作为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利益、破坏竞争秩序,或者串通投标,达到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目的,该补充协议有效。
10. 在中标合同无效情形下,不存在对中标合同实质性条款背离的问题。
11. 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双方共同约定协议就原合同条款进行调整,不存在通过协议规避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意的,法院可以协议作为认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根据。
12. BT合同虽有政府借以实现融资的目的,但仅此既不足以改变案涉工程作为大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性质,也不构成免于履行招标程序的充分理由,承包人以《BT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内容属于政府融资行为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13. 《中标通知书》不是双方的备案合同,之后签订的施工合同价格形式与《中标通知书》记载不一致的,不应依照《中标通知书》履行。
14. 招投标程序中标人公示后,合同并未成立。只有发出中标通知书才视为承诺,招投标行为始告完成,双方基于招投标行为而形成的合同才成立。
目前线索帮招标网汇总了各行业所需数据,注册当天免费使用~【官网入口:https://bid.huating-ai.cn/】 也🉑️扫下方二维码手机上查询使用
资源交易中心
线索帮招标网
微信小程序
相关链接:
https://bid.huating-ai.cn/
省招标网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