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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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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服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2024-03-21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通知,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以及第三方检测服务并不在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之内。这一规定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相关法令制定的。具体来说:
1. 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通常涉及工程项目的规模和性质。
2. 发改委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的770号文进一步指导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实施工作,澄清了哪些服务事项不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
3. 政府采购例外:如果造价咨询服务涉及政府采购,那么需要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来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可能要求某些服务或商品必须通过招标程序来获取。
因此,除政府采购外,造价咨询服务一般不需要通过招标程序。这一规定有助于简化非强制性招标项目的采购流程,同时确保了大型项目和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与公正性。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直接取消部分工程资质审批,其中包括工程造价资质:
- 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认定”;
- 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而造价等咨询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吗?国家发改委日前其官方网站对其进行了答复:
关于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监测、监测等服务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答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第一条第三款说:“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请问: 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监测、监测等服务,如果该工程属财政全额投资且上述服务费均估算超过一百万元,业主单位是否可以选择不招标。 答复:《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依据的, 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检测服务不在列举规定之列,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根据770号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16号令、843号文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也就是说,此处的“等”字含义为煞尾功能,而不是列举未完。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仅指勘察、设计、监理,不包括其他。
关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一直有部分从业人员对“等”字的含义有所误解,认为属于列举未完,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等咨询项目也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的770号文明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指勘察、设计、监理三者,而不包括其他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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