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简化投标程序,降低企业参与投标的门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同时,也是为了防止一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取消投标报名,意味着企业可以直接提交投标文件,无需先进行报名。这样,企业可以更灵活地选择投标的项目和时间,减少了因为报名而带来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严禁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是为了保证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过去,一些地方在投标过程中设置了各种前置环节,如报名费、保证金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也可能导致一些不公平的竞争行为。
这一政策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投标的效率,促进公平竞争,保护企业的权益,也有利于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性。同时,也将推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完善,为投标活动提供更好的法制环境。
山东省烟台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全面推行电子化招投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严禁设置投标报名
招标人严禁以下行为:
- 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 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 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
狠抓投标单位串通投标!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计价软件编码相同的;
3、投标报价异常一致的;
4、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及以上错误一致;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国家发改委明令!
“招投标”法律规定中,并没有规定投标报名环节,也就是说投标报名只是一个没有法律依据的操作习惯而已。
国办函〔2019〕41号,明确提出: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8部委公布第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也明确规定:除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招标人可自主确定中标人
- 切实保障招标人在在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
- 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
- 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
严禁设置投标报名
- 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 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
- 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 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
- 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 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重点关注异常低价投标
- 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发现评分畸高畸低、异常低价投标等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复核纠正。
- 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充分论证
- 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
-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
严厉打击“标王”“陪标专业户”“抱团”投标
- 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
- 重点关注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同投标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交叉任职、人员混用或者亲属关系、经常性“抱团”投标等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
- 严厉打击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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