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标的中标公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2024-03-15
“政府采购电子招标的项目,在电子招标平台上发布了中标结果公告,但是中标人迟迟不签合同。这份政府采购合同算成立了吗?”
那我们先看看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按照主编的理解把相关法律规定阐释一下,就是:
中标结果公告是以公告方式做出的意思表示,发布时就生效了。而中标通知书是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的承诺,应该以中标通知的方式作出,而这种以中标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通过某电子招标平台参与政府采购电子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应当知道中标结果公告会在该电子招标平台发布,而且是在平台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后1个工作日之内就“应当知道”。因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也就是说,政府采购电子招标项目,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里面有告知,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在该电子招标平台的,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时就是到达中标人之时;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里面没有告知中标结果公告会发布在该电子招标平台的,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1个工作日之内视为到达中标人,按《民法典》的最新解释,此时通知到达、合同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确定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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