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信息
业主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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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取得总公司授权后,可以以分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吗?
2024-03-04
问:分公司取得总公司授权后,可以以分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吗?
答: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投标。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有特殊情况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按照其特点,在采购文件中作出专门规定,分公司取得总公司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投标。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问: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有50%是中型企业制造的,其他是小微企业制造的,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价格优惠政策吗?
答:不可以。必须是所有提供的货物均为小微企业制造,才可以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问:电子招投标项目,开标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获知报名企业名单吗?
答:可以,《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明确,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向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也就是说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是可以获知名单信息的,但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同时提前获取名单信息也有助于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前对项目的进程进行安排。
法律依据: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一条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向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八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问:采购项目的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供应商支付吗?
答: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 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问: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后,供应商还可以再就同一问题进行质疑吗?
答:如果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再次质疑同一问题没有意义。同时《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也明确,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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